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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GDPR. 事前諮詢

1. 當資料保護影響評估依第 35條顯現若控管者未採取降低風險之措 施,該處理將導致高風險時,控管者應於處理前諮詢監管機關。

2. 當監管機關認為第 1 項所稱之處理將違反本規則,尤其是當控管 者未能完全指出或減低風險時,監管機關應於收受諮詢請求後 8 周內, 提供書面意見予控管者並視情形予處理者,並得行使其於第 58 條所 載之任何權力。該期間可因處理之複雜程度再延長 6 周。監管機關應 於收受諮詢請求後 1 個月內通知控管者並視情形通知處理者上開延 期情況及延期原因。該等期間得中止至監管機關取得提供諮詢所需之 資訊。

3. 依第 1 項諮詢監管機關時,控管者應提供監管機關:

(a) 於可適用時,涉及處理之控管者、共同控管者及處理者分別之責 任,尤其是在企業集團內所為之處理;

(b) 該處理之目的及方法;

(c) 依本規則保護資料主體權利及自由之措施及保護方式;

(d) 於可適用時,資料保護員之詳細聯絡方式;

(e) 依第 35 條提供之資料保護影響評估;及

(f) 其他任何監管機關要求之資訊。

4. 會員國應於提出將由國會採納之立法措施建議之準備期間,或依 該立法措施之管制措施的準備期間,視何者與處理有關,而諮詢監管 機關。

5. 會員國法得不受第 1 項之拘束,要求控管者針對由控管者為公共 利益履行任務之處理,包含與社會保護及公共健康有關之處理,諮詢 並自監管機關取得事前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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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27701

(EN) ISO/IEC 27701, adopted in 2019, added a requirement additional to ISO/IEC 27001, section 4.2.

Here is the relevant paragraph to article 36 GDPR:

5.2.2 Understanding the needs and expectations of interested parties

The organization shall include among its interested parties (see ISO/IEC 27001:2013, 4.2), those parties having interests or responsibilitie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cessing of PII, including the PII princip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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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技

(94) 當資料保護影響評估指出某處理在缺乏保護措施、安全措施及 機制以降低風險時可能導致對當事人之權利與自由有高風險,且控管 者同意該風險無法在可及技術及執行成本下以合理措施降低時,應於 處理活動開始前向監管機關諮詢。此種高風險可能肇因於某類型之處 理及處理之程度與頻率,也可能導致損害之實現與對當事人之權利與自由之干擾。監管機關應於特定期限內回應諮詢之請求。然而,監管 機關於一定期限內之不作為不應損及監管機關依照本規則所定之任 務與權力所為之任何介入。作為諮詢過程之一部分,為待決資料處理 所執行之資料保護影響評估結果得提交予監管機關,尤其是預定用以 降低對當事人權利與自由之風險的措施。

(95) 當有必要且受到請求時,處理者應協助控管者確實遵循衍生自 執行資料保護影響評估之義務及衍生自先前監管機關諮詢之義務。

(96) 規範個人資料處理之立法或行政措施之準備階段亦應進行監管 機關之諮詢,以確保所欲進行之處理遵循本規則,尤其要降低資料主 體所涉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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