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GDPR > 第 63 條. 一致性機制
下载PDF

第 63 條 GDPR. 一致性機制

為有助於本規則於歐盟境內一致之適用,監管機關應透過本節所規定 之一致性機制互相合作,並斟酌情形與執委會合作。

献技 发表评论
献技

(135) 為確保本規則能在歐盟境內一體適用,一個能讓監管機關間合 作之一致性機制應予建立。當資料處理活動會對數個會員國內眾多之資料主體產生影響,而監管機關試圖採取旨在產生法律效果之措施時, 該機制尤應適用。當任何相關監管機關或執委會要求標的應於該一致 性機制下處理時,亦應適用該機制。該機制不得損及執委會行使條約 所賦予之權力時可能採取之任何措施。

(138) 當監管機關意圖使某措施產生法律效果,於適用該機制為強制 之情形,是否適用該機制應為該措施是否合法之條件之一。在其他跨 境相關之案件中,領導監管機關與相關監管機關間之協作機制應予適 用,且該等監管機關間之雙方或多方互助及共同合作在未啟動一致性 機制之情況下亦可能被實行。

发表评论
[js-disq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