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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條 GDPR. 執委會報告

1. 2020 年 5 月 25 日以前,以及往後每四年,執委會應向歐洲議會及 歐盟理事會提交關於評價及審查本規則之報告。該等報告應公開。

2. 在第 1 項所述評價及審查之範圍內,執委會應特別檢驗下列各點 之適用與運作情形:

(a) 關於第五章,即將個人資料移轉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特別係根 據本規則第 45條第 3項通過之裁決以及基於歐盟指令第 95/46/EC 號 第 25 條第 6 項通過之裁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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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七章之合作及一致性。

3. 為第 1 項之目的,執委會得向會員國及監管機關請求資訊。

4. 在進行第 1 項及第 2 項所述之評價及審查時,執委會應考量歐洲 議會、歐盟理事會及其他相關機構或來源之立場及調查結果。

5. 如有必要,執委會應提交適當之提案以修訂本規則,特別是考量 資訊科技之發展,以及資訊社會之進展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