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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 條 GDPR. 對於控管者或處理者提出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現有之行政或非司法救濟(包括依第 77 條向監管機 關提出申訴之權利)之情況下,如資料主體認為其依本規則所定之權利因未遵守本規則處理其個人資料而遭受侵害者,資料主體應有權提 出有效之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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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於控管者或處理者提起之訴訟應提交至該控管者或處理者設有 分支機構之會員國法院。此外,除控管者或處理者係行使公權力之公 務機關外,亦可向資料主體住所地之會員國法院提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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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對控管者或處理者所提起之訴訟,原告應有權選擇在控管者或 處理者之分支機構所在會員國法院或在資料主體居所地之法院起訴, 但控管者係會員國行使其公權力之機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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