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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 GDPR. 認證

1. 會員國、監管機關、委員會及執委會應鼓勵,尤其係歐盟層級, 建立資料保護認證機制與資料保護標章及標誌,以證明控管者及處理 者之處理活動遵守本規則。微型及中小型企業之具體需求應予考慮。

2. 本條第 5 項所定經核准之資料保護認證機制與資料保護標章及標 誌,除適用於受本規則拘束之控管者或處理者外,亦得為第 3 條所定 不受本規則拘束之控管者或處理者依第 46 條第 2 項第 f 點規定將個 人資料移轉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時,用以證明適當保護措施之存在。 該等控管者或處理者應透過契約或其他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文書,做成 具有拘束力且可得執行之承諾,以適用該等適當之保護措施,包括關 於資料主體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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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認證應係志願性的,並透過透明程序取得。

4. 本條所定認證不減損控管者或處理者遵守本規則之責任,且不損 及第 55 條或第 56 條所定主管監管機關之任務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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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條所定之認證應由認證機構依第 43條規定或主管監管機關依據 第 58 條第 3 項所核准之標準或由委員會依第 63 條規定為之。委員會 核准之標準得為通用性認證,即歐盟資料保護標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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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將處理提交至認證機制之控管者或處理者應向第 43條所定之認證 機構或主管監管機關(如適用)提供認證程序所需關於其處理活動之 所有資訊及接近使用之方式。

7. 對控管者或處理者所為之認證,最長期限應為三年,且在相同要 件下並持續符合相關要求者,得更新之。第 43 條所定之認證機構或 主管監管機關(如適用)於欠缺認證要件或不再符合認證要件之情況 下,應撤回認證。

8. 委員會應將所有資料保護認證機制與資料保護標章及標誌整理登 錄,並應以適當方式公開之。

ISO 27701 献技 指南和案例法 发表评论
ISO 27701

(EN) ISO/IEC 27701, adopted in 2019, added a requirement additional to ISO/IEC 27001, section 4.1.

Here is the relevant paragraph to article 42 GDPR:

5.2.1 Understanding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context

The organization shall include among its interested parties (see ISO/IEC 27001:2013, 4.2), those parties having interests or responsibilities associated with the processing of PII, including the PII princip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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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技

(100) 為了提升本規則之透明度與對本規則之遵循,應鼓勵認證機制 與資料保護標章及標誌之建立,使資料主體得快速評估相關產品及服 務之資料保護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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