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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GDPR. 權限

1. 各監管機關應有權於自己之會員國領域內依本規則執行指定之職 務並行使權力。

2. 於公務機關或私人機構依第 6 條 1 項第 c 或 e 點執行處理時,有關 之會員國監管機關應有權限。於該等情形,不適用第 56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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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監管機關不應有權監督法院就其司法權所為之處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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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各監管機關應有權限在其所屬會員國境內行使權力及執行其 依據本規則被賦予之任務。此尤應涵蓋控管者或處理者之分支機構在 該會員國境內所為之資料處理活動、公務機關或私人符合公共利益所 為之個人資料處理、在該國境內對資料主體造成影響之資料處理或非 設立於歐盟境內之控管者或處理者對居住在其領土之資料主體執行 之資料處理。此應包括受理資料主體所提出之申訴、就本規則之適用 進行調查及加強公眾對個人資料處理相關風險、規範、保護措施及權 利之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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