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GDPR > 第 78 條. 對監管機關提起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
下载PDF

第 78 條 GDPR. 對監管機關提起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非司法救濟之情況下,自然人或法人應 有權對監管機關就其所為具有法律拘束力之處分提起有效司法救 濟。

2.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非司法救濟之情況下,如第 55 條及第 56 條所定之監管主管機關不處理申訴或未於三個月內依照第 77 條規定 通知申訴人申訴進展或結果者,資料主體應有權提起有效之司法救 濟。

相关文章

3. 對監管機關之訴訟應提交於監管機關設立地之會員國法院。

4. 在委員會於一致性機制中提出意見或做出決定以前,已對監管機 關所為處分提起訴訟者,監管機關應將該意見或決定轉交法院。

献技 发表评论
献技

(143)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皆有權利對委員會裁決依歐洲聯盟運作條 約第 263 條向歐盟法院提起裁決無效之訴。作為該等裁決之相對人, 如相關監管機關欲對之提出異議者,應依照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63 條規定,於收受通知之兩個月內提起之。當委員會之裁決係直接且個 別涉及於控管者、處理者或申訴人,依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63 條規定,後者得在裁決於委員會網站上公布之兩個月內,提起裁決無效之 訴。自然人或法人就監管機關對其作成有法律效果之裁決應得向該管 會員國法院尋求有效司法救濟,且不影響其依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63 條所享有之權利。該裁決尤其涉及監管機關調查、矯正及授權之 權力行使,或申訴之不受理或駁回。然而,受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並 不包含監管機關所採取之不具法律拘束力之措施,例如監管機關公告 之意見或提出之建議。對監管機關之訴訟應對監管機關設立地之會員 國法院提起之,且須依照該會員國程序法之規定進行。此等法院應行 使完整之審判權,包括應審理與爭議有關之一切事實上及法律上問 題。

當申訴遭監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時,申訴人得在該會員國之法院提 起訴訟。在本規則有關司法救濟適用之脈絡下,當該國法院認為有必 要對訟爭之裁決作出裁判時,其得請求歐盟法院就歐盟法(包括本規 則)之解釋做成初步裁決,或於有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67 條之情形時,其應請求之。再者,當監管機關所執行之委員會裁決在該國法院 被提起訴訟,且該委員會裁決之效力存有爭議時,該國法院並無宣布 委員會之裁決無效之權力,但若其認該裁決無效時,應依照歐盟法院 對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67 條所為之解釋將該有效性之疑義提交至 歐盟法院。然而,當委員會裁決有效性之爭議係由有機會對該裁決提 起無效訴訟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出,尤其是當該裁決直接且個別對其 生效,但其並未依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263 條所定期間內提出者,該 國法院不得將該爭議提交至歐盟法院。

发表评论
[js-disqu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