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料主體應有權委任依會員國法合法設立、以公益為目的,且在 個人資料保護領域活躍之非營利機構、組織或社團,代其向監管機關 提出申訴、代其行使第 77、78 及 79 條所定之權利,以及於會員國法 有規定時,代其行使第 82 條所定收受賠償金之權利。
第 77 條 GDPR. 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訴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救濟之情況下,如資料主體認為與 其有關之個人資料處理違反本規則者,資料主體應有權向監管機關提 出申訴,尤其係向其住所地、工作地或受侵害地之會員國。
2. 受理申訴之監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訴之過程及結果,包括依第 78 條規定提起司法救濟之可能性。
第 78 條 GDPR. 對監管機關提起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非司法救濟之情況下,自然人或法人應 有權對監管機關就其所為具有法律拘束力之處分提起有效司法救 濟。
2.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非司法救濟之情況下,如第 55 條及第 56 條所定之監管主管機關不處理申訴或未於三個月內依照第 77 條規定 通知申訴人申訴進展或結果者,資料主體應有權提起有效之司法救 濟。
3. 對監管機關之訴訟應提交於監管機關設立地之會員國法院。
4. 在委員會於一致性機制中提出意見或做出決定以前,已對監管機 關所為處分提起訴訟者,監管機關應將該意見或決定轉交法院。
第 79 條 GDPR. 對於控管者或處理者提出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現有之行政或非司法救濟(包括依第 77 條向監管機 關提出申訴之權利)之情況下,如資料主體認為其依本規則所定之權利因未遵守本規則處理其個人資料而遭受侵害者,資料主體應有權提 出有效之司法救濟。
2. 對於控管者或處理者提起之訴訟應提交至該控管者或處理者設有 分支機構之會員國法院。此外,除控管者或處理者係行使公權力之公 務機關外,亦可向資料主體住所地之會員國法院提起之。
第 82 條 GDPR. 賠償請求權及義務
2. 會員國得規範本條第 1 項所定之任何機構、組織或社團,在該會 員國境內享有受資料主體委任,向主管監管機關獨立提出第 77 條所 定之申訴之權利,以及在有理由認為資料主體之權利因違反本規則之 個人資料處理而受有損害時,行使第 78 條及第 79 條所定之權利。
Source: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F98A8C27A0F54C30
(142) 當資料主體認為其依本規則所享有之權利受到侵害時,其應有 權利委任依會員國法合法設立、以公益為目的,且在個人資料保護領 域活躍之非營利機構、組織或社團,代理其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訴、代 理該資料主體行使司法救濟之權利,或於會員國法有規定時,代理其 行使收受賠償金之權利。會員國得賦予該等機構、組織或社團在該會 員國境內享有受資料主體委任獨立提出申訴之權利,以及在有理由認為資料主體之權利因違反本規則之個人資料處理而受有損害時,進行 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惟該等機構、組織或社團得不被允許依資料主 體之授權而獨立代表資料主體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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