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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94

(94) 當資料保護影響評估指出某處理在缺乏保護措施、安全措施及 機制以降低風險時可能導致對當事人之權利與自由有高風險,且控管 者同意該風險無法在可及技術及執行成本下以合理措施降低時,應於 處理活動開始前向監管機關諮詢。此種高風險可能肇因於某類型之處 理及處理之程度與頻率,也可能導致損害之實現與對當事人之權利與自由之干擾。監管機關應於特定期限內回應諮詢之請求。然而,監管 機關於一定期限內之不作為不應損及監管機關依照本規則所定之任 務與權力所為之任何介入。作為諮詢過程之一部分,為待決資料處理 所執行之資料保護影響評估結果得提交予監管機關,尤其是預定用以 降低對當事人權利與自由之風險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