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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5 條 GDPR. 秘書處

1. 委員會應設置秘書處,且應由歐盟資料保護監督組織提供。

2. 秘書處僅得依委員會主席之指示執行其任務。

3. 參與執行本規則賦予委員會之任務的歐盟資料保護監督組織職員, 其應遵循之報告管道,應與參與賦予歐盟資料保護監督組織之任務的 職員遵循之報告管道有所區別。

4. 在適當情況下,委員會及歐盟資料保護監督組織應制訂並公布實 行本條之諒解備忘錄,決定其等合作之條款,並適用於參與本規則賦 予委員會之任務的歐盟資料保護監督組織職員。

5. 秘書處應提供分析、行政以及後勤之協助。

6. 秘書處應特別負責:

(a) 委員會之日常業務;

(b) 委員會成員、主席及執委會間之溝通;

(c) 與其他機構及大眾之溝通;

(d) 使用電子方式進行內部及外部溝通;

(e) 相關資訊之翻譯;

(f) 準備及追蹤委員會會議;

(g) 準備、草擬並公布對監管機關間爭議解決之意見、裁決,及其他 委員會通過之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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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委員會應由歐盟資料保護監管機關所提供之秘書協助之。有參 與執行本規則授權予委員會之任務的歐盟資料保護監管機關職員僅 得在委員會主席之指示下執行其任務,並應向委員會主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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