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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6 條 GDPR. 官方文件之處理與公眾接近使用

公務機關或公務機構或私人機構為履行公共利益而執行職務所持有 並存在於官方文件之個人資料,得由該公務機關或機構依其所受拘束 之歐盟法或會員國法律規定揭露予同受拘束之公務機關或機構,以調 和公眾接近使用官方文件與本規則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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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適用本規則時,本規則允許考量公眾取得政府文件之原則。公 眾取得政府文件得被認為符合公共利益。於揭露係依照該機關或機構 所受拘束之歐盟法或會員國法所為者,公務機關或公務機構所持文件 上之個人資料應得由該機關或機構向大眾揭露。該等法律應調和公眾 取得政府文件及公部門資訊之再利用,與依本規則保護個人資料之權 利,因此可能依照本規則就個人資料保護之權利為必要之折衷。在此脈絡下之公務機關或公務機構應包括關於公眾接近使用文件之會員 國法下所涵蓋之一切公務機關或其他機構。歐洲議會及歐盟理事會之 歐盟指令第 2003/98/EC 號[14]維持不變,且不影響歐盟法或會員國法 對於個人資料處理保護之程度,尤其不改變本規則所規定之義務及權 利。尤其,該指令不應適用於按制度以個人資料保護為由所被排除或 被限制接近使用之文件,以及按制度所取得之部分文件,包括法律所 規定與自然人個人資料處理保護互斥之個人資料的再利用。

[14] Directive 2003/98/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November 2003 on the re-us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OJ L 345, 31.12.2003, p. 90).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UTO/?uri=OJ:L:2003:345: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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