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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條 GDPR. 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

1. 於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符合下列條件時,主管監管機關應依第 63 條之一致性機制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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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法律上拘束並由共同經濟活動中之各事業團體或企業團體之成員 適用與遵守,包括其員工;

(b) 明文賦予資料主體關於其個人資料處理可執行之權利;及

(c) 符合第 2 項之要求。

2. 第 1 項所稱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至少應特定:

(a) 共同經濟活動中之事業團體或企業團體及其各成員之組織與聯絡 方式;

(b) 資料移轉或一系列移轉,包括個人資料之類型、處理之類型及目 的、受影響之資料主體類型、及該第三國之識別;

(c) 其內部及外部具合法拘束力之本質;

(d) 一般資料保護原則之適用,尤其目的限制、資料最少蒐集原則、 資料品質、設計或預設資料保護、處理之法律依據、特殊類型個人資料之處理、確保資料安全之措施、及進一步移轉至不受具拘束力之企 業守則所拘束之機構時之要求;

(e) 資料主體關於處理之權利及行使該等權利之方式,包括不得僅受 自動化處理決定之權利(含第 22 條之建檔)、依第 79 條向主管監管 機關及會員國之管轄法院提起申訴、及如適合時,因有拘束力之企業 守則之侵害而獲得補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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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設立於會員國之控管者或處理者承受其歐盟境外之成員任何違反 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時之責任;控管者或處理者應僅於證明該成員對 造成損害結果不負責任時,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

(g) 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之資訊,尤其本項第d、e及 f點所稱之規定, 如何於第 13 條及第 14 條外提供予資料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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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依第 37 條受指定之任何資料保護員、或共同經濟活動中之事業 團體或企業團體內,其他任何負責監控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之遵守情 形、及監督培訓及申訴處理之人或實體之職務;

(i) 申訴程序;

(j) 共同經濟活動中之事業團體或企業團體確保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 遵循之驗證機制。該等機制應包括資料保護審計及確保糾正措施以保 護資料主體權利之方法。該等驗證之結果應向第 h 點所稱之個人或實 體及共同經濟活動中之事業團體或企業團體之控管階層溝通,並應於 主管監管機關請求時提供;

(k) 報告及紀錄規範之變更及向監管機關報告該等變更;

(l) 與監管機關之合作機制,以確保任何共同經濟活動中之事業團體 或企業團體之成員遵循,尤其是監管機關請求依第 j點措施驗證之結 果時,應予提供;

(m) 於共同經濟活動中之事業團體或企業團體之成員可能涉及對有 拘束力之企業守則所保證者有實質不利影響時,向主管監管機關報告 任何法律要求之機制;

(n) 針對永久或定期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之適當資料保護訓練。

3. 執委會得特定本條意義下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關於控管者、處理 者及監管機關間交換資訊之形式與程序。該等執行規範應符合第 93 條第 2 項設定之檢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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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27701

(EN) ISO/IEC 27002 guidance for PII controllers.

Here is the relevant paragraph to article 47 GDPR:

7.5.1 Identify basis for PII transfer between jurisdictions

Control

The organization should identify and document the relevant basis for transfers of PII between jurisdictions.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PII transfer can be subject to legislation and/or regulation depending on the jurisdiction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o which data is to be transferred (and from where it origin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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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技

(110) 企業集團或從事聯合經濟活動之企業團體就其從歐盟境內至 相同團體組織內所為之國際移轉,應得使用經核准且具拘束力之企業 守則,但以該等企業守則包括所有核心原則及可實現之權利以確保資 料移轉或其分類設有適當保護措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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