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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7 條 GDPR. 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訴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救濟之情況下,如資料主體認為與 其有關之個人資料處理違反本規則者,資料主體應有權向監管機關提 出申訴,尤其係向其住所地、工作地或受侵害地之會員國。

2. 受理申訴之監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訴之過程及結果,包括依第 78 條規定提起司法救濟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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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各資料主體,尤其是在其經常居住之會員國境內,應有向個別 監管機關提出申訴之權利,且於資料主體認為其依據本規則之權利受 到侵害或監管機關對其申訴不予作為、部分或全部不受理或駁回或監 管機關應作為以保護資料主體之權利而不作為時,應有依憲章第 47 條受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監管機關應在受司法審查下就申訴進行調 查至對於該特定案件適當之程度。監管機關應在合理期間內通知資料 主體就其申訴調查之程序及結果。若該案件需要進一步之調查或須與 另一監管機關合作,其間之資訊應提供予資料主體。為使申訴之提出 能順利進行,各監管機關應採取措施,如提供能以電子格式填具之申 訴提交表格,且亦不排除其他溝通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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