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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3 條 GDPR. 執委會之程序

1. 執委會應由一委員會協助。該委員會應為一歐盟規則第 182/2011 號意義上之委員會。

2. 於本項情形,歐盟規則第 182/2011 號第 5 條應適用之。

3. 於本項情形,歐盟規則第 182/2011 號第 8 條與第 5 條應一同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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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為確保本規則施行之一致狀態,實行之權力應在本規則規定時 授權予執委會。此等權力應依照歐盟規則第 182/2011 號而為行使。 在該脈絡下,執委會應考量微型及中小型企業之特定措施。

(168) 檢驗程序應使用於控制者與處理者間及處理者相互間的定型 化契約條款之施行法的採用;行為守則;認證之技術標準與機制;第 三國、第三國內之領域或特定部門、或國際組織所應負之適當保護程 度;標準保護條款;依照有拘束力之合作規範,控管者、處理者及監 管機關間以電子方式資訊交換之格式及程序;互助;及監管機關間及 監管機關與歐洲資料保護委員會間以電子方式資訊交換之安排。

(169) 當有充足之證據顯示有第三國、第三國內之領域或特定部門、 或國際組織無法確保充足程度之保護,且有急迫理由者,執委會應採 取立即生效之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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