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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57

(57) 於經資料控管者處理之個人資料不允許其識別該當事人時,資料 控管者即不得單獨為達成本規則之任何條款之目的,為識別資料主體 而獲取額外資訊。但控管者不得拒絕接受資料主體為行使其權利所提 供之額外資訊。識別應包括資料主體之數位辨識在內,例如透過資料 主體登入資料控管者提供之網路服務時所使用之相同憑證等認證機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