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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 條 GDPR. 教會及宗教組織現存之資料保護規定

1. 會員國境內之教會及宗教組織或社團於本規則生效時所適用關於 保護當事人資料處理之一般性規範,得繼續適用,但以該等規定符合 本規則者為限。

2. 適用本條第一項所定一般性規範之教會及宗教組織,應受獨立監 管機關之監督,該獨立監管機關得為專設機關,但以符合本規則第六 章所定要件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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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如同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 17 條所揭示,本規則尊重且不損害 各會員國現有憲法對教會及宗教組織或社團之規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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