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 條 GDPR. 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訴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救濟之情況下,如資料主體認為與 其有關之個人資料處理違反本規則者,資料主體應有權向監管機關提 出申訴,尤其係向其住所地、工作地或受侵害地之會員國。
2. 受理申訴之監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訴之過程及結果,包括依第 78 條規定提起司法救濟之可能性。
第 78 條 GDPR. 對監管機關提起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非司法救濟之情況下,自然人或法人應 有權對監管機關就其所為具有法律拘束力之處分提起有效司法救 濟。
2.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非司法救濟之情況下,如第 55 條及第 56 條所定之監管主管機關不處理申訴或未於三個月內依照第 77 條規定 通知申訴人申訴進展或結果者,資料主體應有權提起有效之司法救 濟。
3. 對監管機關之訴訟應提交於監管機關設立地之會員國法院。
4. 在委員會於一致性機制中提出意見或做出決定以前,已對監管機 關所為處分提起訴訟者,監管機關應將該意見或決定轉交法院。
第 79 條 GDPR. 對於控管者或處理者提出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現有之行政或非司法救濟(包括依第 77 條向監管機 關提出申訴之權利)之情況下,如資料主體認為其依本規則所定之權利因未遵守本規則處理其個人資料而遭受侵害者,資料主體應有權提 出有效之司法救濟。
2. 對於控管者或處理者提起之訴訟應提交至該控管者或處理者設有 分支機構之會員國法院。此外,除控管者或處理者係行使公權力之公 務機關外,亦可向資料主體住所地之會員國法院提起之。
第 82 條 GDPR. 賠償請求權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