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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42

(142) 當資料主體認為其依本規則所享有之權利受到侵害時,其應有 權利委任依會員國法合法設立、以公益為目的,且在個人資料保護領 域活躍之非營利機構、組織或社團,代理其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訴、代 理該資料主體行使司法救濟之權利,或於會員國法有規定時,代理其 行使收受賠償金之權利。會員國得賦予該等機構、組織或社團在該會 員國境內享有受資料主體委任獨立提出申訴之權利,以及在有理由認為資料主體之權利因違反本規則之個人資料處理而受有損害時,進行 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惟該等機構、組織或社團得不被允許依資料主 體之授權而獨立代表資料主體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