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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 條 GDPR. 須遵守適當保護措施之移轉

1. 於欠缺第 45 條第 3 項之決定時,控管者或處理者僅於其提供適當 保護措施,且資料主體之權利得為執行,並具備有效權利救濟時,始 得移轉個人資料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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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1項所稱之適當保護措施,於無監管機關為特定授權之情形下, 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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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在欠缺有提供充足保護之決定時,控管者或處理者應為資料主 體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彌補第三國對資料保護之欠缺。該等適當保 護措施可能包括利用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執委會採用之標準資料保護條款、監管機關採用之標準資料保護條款或由監管機關授權之契約 條款。該等保護措施應確保符合資料保護之要求及資料主體之權利在 歐盟境內適當地處理,包括可實現之資料主體權利以及有效之法律救 濟,包括在歐盟內或第三國獲得有效的行政或司法救濟並請求補償。 該等適當保護措施尤應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之基本原則及設計與預設 資料保護之原則。移轉之執行亦得由第三國之公務機關或公務機構向 第三國之公務機關或公務機構或具對應責任或功能之國際組織為之, 包括在規範基礎上加入諸如同意備忘錄、提供資料主體可執行且有效 權利等行政安排。保護措施係以不具法拘束力之行政安排所提供者, 應獲得有關監管機關之授權。

(109) 控管者或處理者使用執委會採用或監管機關採用之定型化資 料保護條款的可能性,應避免控管者或處理者將定型化資料保護條款 擴張適用於更廣泛之契約,例如處理者與其他處理者間之契約,亦應 避免以增訂其他條款或額外保護措施而直接或間接牴觸執委會或監 管機關所採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或侵害資料主體之基本權或自由。 控管者與處理者應被鼓勵透過補充定型化保護條款之契約上承諾來 提供額外保護措施。

(b) 第 47 條之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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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執委會依第 93 條第 2 項之檢驗程序採行之標準資料保護條款;

(d) 監管機關採行,並由執委會依第 93 條第 2 項之檢驗程序核准之 標準資料保護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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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依第 40 條經核准之行為守則,及第三國之控管者或處理者有拘束 力且可執行之協約,以適用適當保護措施,包括關於資料主體之權利; 或

(f) 依第 42 條經核准之驗證機制,及第三國之控管者或處理者有拘束 力且可執行之協約,以適用適當保護措施,包括關於資料主體之權 利。

3. 第 1項所稱之適當保護措施,於有主管監管機關為授權之情形下, 得以下列方式提供:

(a) 控管者或處理者與第三國或國際組織之個人資料控管者、處理者 或接收者間之契約條款;

(b) 納入包括可執行且有效之資料主體權利之公務機關或機構間行 政安排之條款。

4. 於本條第 3 項之情形,監管機關應遵循第 63 條之一致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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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會員國或監管機關依歐盟指令第 95/46/EC 號第 26條第 2項之授權, 於監管機關認有必要而修改、取代或廢除前,應持續有效。依歐盟指 令第 95/46/EC 號第 26 條第 4 項之決定,於執委會認有必要而依本條 第 2 項決定修改、取代或廢除前,應持續有效。

ISO 27701 献技 指南和案例法 发表评论
ISO 27701

(EN) ISO/IEC 27701, adopted in 2019, added additional ISO/IEC 27002 guidance for PII controllers.

Here is the relevant paragraph to article 46 GDPR:

7.5.1 Identify basis for PII transfer between jurisdictions

Control

The organization should identify and document the relevant basis for transfers of PII between jurisdictions.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PII transfer can be subject to legislation and/or regulation depending on the jurisdiction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to which data is to be transferred (and from where it origina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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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在欠缺有提供充足保護之決定時,控管者或處理者應為資料主 體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彌補第三國對資料保護之欠缺。該等適當保 護措施可能包括利用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執委會採用之標準資料保護條款、監管機關採用之標準資料保護條款或由監管機關授權之契約 條款。該等保護措施應確保符合資料保護之要求及資料主體之權利在 歐盟境內適當地處理,包括可實現之資料主體權利以及有效之法律救 濟,包括在歐盟內或第三國獲得有效的行政或司法救濟並請求補償。 該等適當保護措施尤應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之基本原則及設計與預設 資料保護之原則。移轉之執行亦得由第三國之公務機關或公務機構向 第三國之公務機關或公務機構或具對應責任或功能之國際組織為之, 包括在規範基礎上加入諸如同意備忘錄、提供資料主體可執行且有效 權利等行政安排。保護措施係以不具法拘束力之行政安排所提供者, 應獲得有關監管機關之授權。

(109) 控管者或處理者使用執委會採用或監管機關採用之定型化資 料保護條款的可能性,應避免控管者或處理者將定型化資料保護條款 擴張適用於更廣泛之契約,例如處理者與其他處理者間之契約,亦應 避免以增訂其他條款或額外保護措施而直接或間接牴觸執委會或監 管機關所採用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或侵害資料主體之基本權或自由。 控管者與處理者應被鼓勵透過補充定型化保護條款之契約上承諾來 提供額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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