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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08

(108) 在欠缺有提供充足保護之決定時,控管者或處理者應為資料主 體採取適當保護措施,以彌補第三國對資料保護之欠缺。該等適當保 護措施可能包括利用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執委會採用之標準資料保護條款、監管機關採用之標準資料保護條款或由監管機關授權之契約 條款。該等保護措施應確保符合資料保護之要求及資料主體之權利在 歐盟境內適當地處理,包括可實現之資料主體權利以及有效之法律救 濟,包括在歐盟內或第三國獲得有效的行政或司法救濟並請求補償。 該等適當保護措施尤應符合個人資料處理之基本原則及設計與預設 資料保護之原則。移轉之執行亦得由第三國之公務機關或公務機構向 第三國之公務機關或公務機構或具對應責任或功能之國際組織為之, 包括在規範基礎上加入諸如同意備忘錄、提供資料主體可執行且有效 權利等行政安排。保護措施係以不具法拘束力之行政安排所提供者, 應獲得有關監管機關之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