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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64

(164) 關於監管機關自控管者或處理者處取得個人資料及進入其等 辦公處所之權力,在為調和個人資料保護權利與職業秘密之保密義務 間必要之範圍內,會員國得在本規則限制之範圍內以法律具體化規範, 以保護職業或其他相應之保密義務。此無損於會員國現存之義務,即 當歐盟法有所要求時,應通過關於職業秘密規範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