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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GDPR. 處理與言論及資訊自由

1. 會員國應立法調和本規則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之權利及表意自由與 資訊自由,包括新聞目的及學術、藝術及或文學表意目的之處理。

2. 基於新聞目的或學術、藝術或文學表意目的所為之處理,會員國 為平衡個人資料保護及表意及資訊自由權利而有必要者,應除外於或 豁免於第二章(原則)、第三章(資料主體之權利)、第四章(控管 者及處理者)、第五章(個人資料移轉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第六 章(獨立監管機關)、第七章合作及一致性)及第九章(特殊資料處 理)所定規定。

3. 會員國應將其依第 2 項規定通過之法律規定及任何後續之修法或 影響該等規定之修正案通知執委會,不得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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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會員國法應依照本規則調和包括新聞、學術、藝術及或文學表 達等表意自由與資訊自由與個人資料保護之權利。在必須調和個人資 料受保護權利與表意與資訊自由時,依憲章第 11 條之意旨,專為新 聞、學術、藝術或文學表達目的所為之個人資料處理,應得除外於或 豁免於本規則之特定規定。此尤應適用於視聽領域、新聞檔案及媒體 資料庫之個人資料處理。因此,會員國應採取擬定豁免或例外規定之 立法措施,以達到平衡該等基本權之目的。對於總則性規範、資料主 體之權利、控管者及處理者、個人資料移轉至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獨 立監管機關、合作和一致性、以及特定資料處理情形,會員國得訂定 豁免或例外規定。當會員國之該等豁免或例外規定彼此不同時,控管 者所受拘束之會員國法律應予適用。為考量每個民主社會中表意自由權利之重要性,與此自由相關之概念應給予較寬鬆之解釋,例如新聞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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