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 條 GDPR. 權限
1. 各監管機關應有權於自己之會員國領域內依本規則執行指定之職 務並行使權力。
2. 於公務機關或私人機構依第 6 條 1 項第 c 或 e 點執行處理時,有關 之會員國監管機關應有權限。於該等情形,不適用第 56 條規定。
3. 監管機關不應有權監督法院就其司法權所為之處理執行。
第 56 條 GDPR. 領導監管機關之權限
第 77 條 GDPR. 向監管機關提出申訴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司法救濟之情況下,如資料主體認為與 其有關之個人資料處理違反本規則者,資料主體應有權向監管機關提 出申訴,尤其係向其住所地、工作地或受侵害地之會員國。
2. 受理申訴之監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訴之過程及結果,包括依第 78 條規定提起司法救濟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