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8 條 GDPR. 對監管機關提起有效司法救濟之權利
1.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非司法救濟之情況下,自然人或法人應 有權對監管機關就其所為具有法律拘束力之處分提起有效司法救 濟。
2. 在不影響任何其他行政或非司法救濟之情況下,如第 55 條及第 56 條所定之監管主管機關不處理申訴或未於三個月內依照第 77 條規定 通知申訴人申訴進展或結果者,資料主體應有權提起有效之司法救 濟。
3. 對監管機關之訴訟應提交於監管機關設立地之會員國法院。
4. 在委員會於一致性機制中提出意見或做出決定以前,已對監管機 關所為處分提起訴訟者,監管機關應將該意見或決定轉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