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GDPR > 第 70 條. 委員會之任務
下载PDF

第 70 條 GDPR. 委員會之任務

1. 委員會應確保本規則之一致適用。為此目的,委員會特別應主動 或斟酌情形在執委會之要求下為下列行為:

(a) 監督並確保本規則在第 64 條及第 65 條規定情形之正確適用,但 不妨礙國家監管機關之任務;

相关文章

(b) 就與歐盟境內個人資料保護之任何議題,包括就本規則之任何建 議修訂,向執委會提供意見;

(c) 就控管者、處理者及監管機關對於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的資訊交 換格式及程序,向委員會提供意見;

(d) 發布第 17 條第 2 項所述自公開通訊服務刪除個人資料連結、複 製或仿製之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

相关文章

(e) 主動或依其一名成員或執委會之請求,審查涵蓋本規則適用之任 何問題並發布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以鼓勵本規則之一致適用。

(f) 為進一步規範根據第 22 條第 2 項建檔之標準與條件,依本項第 e 點發布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

相关文章

(g) 就確定個人資料侵害並決定第 33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述之無故 遲延,以及控管者或處理者被要求通知該個人資料侵害之特定情況, 依本項第 e 點發布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

相关文章

(h) 在第 34 條第 1 項所述就個人資料侵害可能導致對當事人權利及 自由之高風險之情形,依本項第 e 點發布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 法。

相关文章

(i) 基於控管者遵循之有拘束力之企業守則及處理者遵循之有拘束力 之企業守則,並基於進一步必要之要求,為進一步規範個人資料移轉 之標準及依第 47 條之要求以確保相關資料主體個人資料之保護,依 本項第 e 點發布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

相关文章

(j) 為根據第 49 條第 1 項進一步規範個人資料移轉之標準及要求,依 本項第 e 點發布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

相关文章

(k) 就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所述措施之適用,以及第 83 條罰鍰之訂定,為監管機關制定指導原則;

相关文章

(l) 審查第 e點及第 f點所述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之實際適用;

(m) 就第 54 條第 2 項當事人報告本規則侵害之一般程序之建立,依 本項第 e 點發布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

相关文章

(n) 依第 40 條及第 42 條鼓勵行為守則之訂定及資料保護認證機制、 資料保護標章及標誌之建立;

(o) 依第 43 條進行認證機構之委託及其定期檢驗,並維護依第 43 條 第 6 項受託機關及依 42 條第 7 項設立於第三國之受託控管者或處理 者的公共紀錄;

相关文章

(p) 為第 42 條認證機構之委託,具體化規範第 43 條第 3 項所述之要 求;

相关文章

(q) 提供執委會關於第 43 條第 8 項所述認證要求之意見;

相关文章

(r) 提供執委會關於第 12 條第 7 項所述標誌方式之意見;

相关文章

(s) 提供執委會關於第三國或國際組織保護程度適當性之評估,包括 評估第三國、第三國內之領域或特定部門、或國際組織是否不再確保 適當程度之保護。為此,執委會應提供委員會所有必要之文件,包括 與第三國政府關於第三國、第三國內之領域或部門,或與國際組織之 通信。

(t) 依據第 64條第 1項所述之一致性機制發布對監管機關裁決草案之 意見,發布對第 64 條第 2 項提交事項之意見,以及依第 65 條發布有 拘束力之裁決,包括第 66 條所述之情形;

相关文章

(u) 促進監管機關間之合作、有效之雙邊及多邊資訊交換及最佳做 法;

(v) 促進一般培訓方案並促進監管機關間及在適當時與第三國之監 管機關或國際組織之人員交換;

(w) 促進與全世界之資料保護監管機關間資料保護立法及實踐知識 及文件之交換。

(x) 發布對根據第 40 條第 9 項以歐盟層級起草之行為守則的意見; 及

相关文章

(y) 維護一大眾得接近使用之電子紀錄,紀錄監管機構及法院於一致 性機制中處理之議題所做之裁決。

2. 若執委會要求委員會提供建議,考量該事項之急迫性,得指定一 定之時限。

3. 委員會應將其意見、指導原則、建議及最佳做法轉呈執委會及第 93 條所述之委員會,並將其公開。

相关文章

4. 委員會應在適當時諮詢利害關係人,並給予其等在合理期間內陳 述意見之機會。在不影響第 76 條之情況下,委員會應公布諮詢程序 之結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