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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 條 GDPR. 資訊交換

執委會得通過一般範圍內之施行法以具體化規範監管機關相互間及 監管機關與委員會間以電子方式資訊交換的安排,特別是第 64 條所 述之標準化格式。

該等施行法應經第 93 條第 2 項所述之檢驗程序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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