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 條 GDPR. 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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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監管機關應有下列全部之糾正權力:
(a) 當欲進行之資料處理可能會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向控管者或處 理者發布警告;
(b) 當資料處理已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時,對控管者或處理者發布告 誡;
(c) 命令控管者或處理者遵循資料主體行使其依本規則之權利的要 求;
(d) 命令控管者或處理者以適當之特定方法及於特定期間內使資料 處理符合本規則之規定;
(e) 命令控管者向資料主體通知個人資料之侵害;
(f) 課予暫時或終局之限制,包括對資料處理之禁令;
(g) 命令依第 16 條、第 17 條及第 18 條對個人資料之更正或刪除, 或對資料處理之限制,以及對個人資料依照第 17 條第 2 項及第 19 條 被揭露之接收者就該等行動之通知;
(h) 撤銷或命令認證機構撤銷依第 42 條及第 43 條所為之認證,或若 認證之要件不具備或不再具備時,命令認證機構不得核發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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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命令對位於第三國之接收者或國際組織停止資料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