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igation
GDPR > Recital 151
Download PDF

Recital 151

(151) 丹麥及愛沙尼亞之法律體系不允許本規則所規範之行政罰鍰。 行政罰之規範在丹麥得以該國管轄法院裁判處以刑罰之方式行之;在 愛沙尼亞得以監管機關處理輕罪程序之架構處以罰金之方式行之;惟 上開會員國該等規範之適用,應與監管機關處以罰鍰之效果相當。因 此,內國管轄法院應考慮監管機關處以罰鍰之建議。在任何情況下, 處以罰鍰應係有效、適當且具懲戒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