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0 條 GDPR. 領導監管機關與其他相關監管機關間之合作
[…]
4. 當任一其他相關監管機關在依本條第 3 項受諮詢後四週內表達對 該裁決草案相關且合理之異議時,若領導監管機關不遵循該相關且合 理之異議,或認為該異議不相關或不合理者,則應將該事項提交予第 63 條所述之一致性機制。
[…]
2. 第 1 項所述之裁決應在委員會成員三分之二多數決之方式提交該 待決標的後一個月內作成。該期限得考量待決標的之複雜性而延長一 個月。第 1 項所述之裁決應合理並提交予領導監管機關以及所有相關 監管機關,並對其等有拘束力。
Source: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F98A8C27A0F54C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