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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136

(136) 當適用一致性機制時,若委員會之多數成員皆如此決定,或任 何相關監管機關或執委會如此要求者,該委員會應於一定時間內公告 其意見。當監管機關間有爭執時,委員會亦應有權通過有法拘束力之 裁決。為達該目的,原則上經其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多數決同意,其 即應對監管機關間存有意見衝突之清楚特定案件,發布具法拘束力之 裁決,尤其是在領導監管機關與相關監管機關間在協作機制下就個案 所持見解,特別是就是否違反本規則之見解發生衝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