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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91

(91) 此尤其適用於預定處理地區、國家或超國家層級可觀數量之個 人資料,且可能影響大量資料主體並導致高風險之大規模處理活動, 例如,基於其敏感性,按照現存技術知識狀況,大規模使用新技術並 用於對資料主體之權利與自由造成高風險之其他處理活動,尤其是該 等活動使得資料主體更難以行使其權利者。透過建檔資料,就相關當 事人之個人特徵為體系性及密集性之評估、或透過特殊類型之個人資 料、生物資料、或前科及犯罪資料或相關保安措施等之資料處理,以 取得特定當事人之決策所為之個人資料處理者,亦應進行資料保護影 響評估。資料保護影響評估也在大規模監控公共場合時有其必要,特 別是使用光學電子裝置或主管監管機關認為該處理有可能對資料主 體之權利與自由造成高風險之任何其他活動,尤其是因該等裝置或活 動使資料主體無法行使權利、或使用服務或契約,或是因其係被有系 統性地大規模執行者。若由個別醫生、其他健康照護專業者或律師處 理來自於病患或客戶之個人資料時,不應被視為大規模之處理。在此 種情形,資料保護影響評估並非強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