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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81

(81) 為確保處理者代控管者執行處理活動時遵循本規則,當委託處 理者處理活動時,控管者應只委託具有足夠保證(尤其是就專業知識、 可信度與資源而言)之處理者,以符合本規則之要求而執行科技化與 組織化之措施,包括處理之安全性。處理者採取經核准的行為守則或 認證機制可用以證明其有遵循控管者之義務。處理者就處理之執行應 受到契約或符合歐盟法或會員國法之其他法規控管,將處理者結合至 控管者、明列主體事項及處理持續之時間、處理之本質與目的、個人 資料之類型及資料主體之分類,並考慮所欲執行之處理脈絡下處理者 之特定任務與責任,以及資料主體之權利與自由的風險。控管者與處 理者得選擇使用個別性契約或定型化契約條款,該條款須或為執委會 所直接採用,或經監管機關以一致性機制再由執委會所採用者。代表 控管者完成處理後,基於控管者之選擇,處理者應返還或刪除個人資 料,除非處理者所受拘束之歐盟法或會員國法要求處理者儲存個人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