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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78

(78) 關於個人資料處理之權利及自由保護必須採取適當之科技化且 有組織的措施,以確保符合本規則之要求。為了得以證明符合本規則, 控管者應採取符合特別是設計與預設資料保護原則之內部規則與執 行措施。該等措施得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處理之最小化、盡可能將 個人資料予以假名化、個人資料之處理與作用予以透明化、使資料主 體得以監控該資料處理、使控管者得以創造與提升安全功能。在開發、 設計及選用處理個人資料或透過處理個人資料完成其任務之應用程 式、服務與產品時,產品、服務與應用程式之製造者應被鼓勵在開發 與設計此類產品、應用程式時將資料保護權納入考量,並在考慮適當 之技術狀態下,確保控管者和處理者得以完成其資料保護之義務。在 公開招標之過程中,設計與預設資料保護原則亦應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