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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75

(75) 當事人之權利及自由所受之諸多可能且嚴重之風險,可能起因 自處理個人資料,並造成身體上、物質上、或非物質上之損害,尤其 是於下述情形時:當處理可能造成歧視、身分盜用或詐欺、金融損失、 名譽損害、受職業性秘密保護之個人資料之機密性喪失、假名化未授 權撤銷、或其他任何顯著之經濟性或社會性之不利益時;當資料主體 之權利或自由可能受到剝奪或被排除在自己之個人資料控制權之外 時;當個人資料處理涉及揭露種族或人種、政治意見、宗教或哲學信 仰、貿易聯盟會員、以及基因資料之處理、有關健康之資料或有關性 生活或前科及犯罪或相關保安措施之資料時;當個人特徵受到評估, 尤其是為了建檔或使用個人檔案,分析或預測有關工作表現、經濟狀 況、健康、個人偏好或興趣、可信度或行為、地點或動向等個人特徵 時;當處理易受傷害之個人(尤其是兒童)之個人資料時;或當該處 理會牽涉大量個人資料並影響大量資料主體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