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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73

(73) 關於特定原則與資訊權、接近使用權、更正或刪除個人資料之 權利、資料可攜性之權利、拒絕權、基於建檔之決策、以及對資料主 體之個人資料受侵害時之溝通與控管者之特定義務,於下述範圍內, 歐盟法或會員國法得施加限制,亦即:在民主社會中所必要且適度用 以維護公眾安全者,包括保護人民生命,特別是自然或人為災害之應 變、預防、調查及追訴刑事犯罪或執行刑罰,包括為維護及預防對公 共安全造成之威脅、或違反特定職業之道德規範、歐盟或會員國之一 般公共利益的其他重要宗旨,尤其是歐盟或會員國之重要經濟或金融 利益、為一般公共利益為由所留存之公共紀錄之保存、進階處理已歸 檔之個人資料以提供有關前極權主義國家機制下之政治行為之特定 資訊、或保護資料主體或其他人之權利及自由,包括社會保護、公共 衛生與人道目的。此等限制應合乎憲章及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 約所定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