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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69

(69) 然而,於個人資料得被合法處理係因有處理之必要且符合公共 利益之執行職務、或委託控管者行使公權力、或基於控管者或第三人 之有正當利益之理由時,資料主體仍應有權基於其特殊情形拒絕任何 個人資料之處理。此時應由控管者證明其正當利益優先於資料主體之 利益或基本權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