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igation
GDPR > Recital 61
Download PDF

Recital 61

(61) 與資料主體之個人資料處理有關之資訊,應於向資料主體蒐集 資料時,或從其他來源取得該個人資料時,在依個案判定之合理時間 內,給予資料主體。於個人資料得合法揭露予其他接收者時,亦應於 揭露予接收者之初即通知資料主體。控管者欲基於原蒐集目的外之目 的處理個人資料時,控管者應事先將進階處理之其他目的之資訊及其 他必要資訊提供資料主體。當個人資料之來源因來源眾多以致無法提 供給資料主體時,應提供概括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