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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60

(60) 公平及透明處理原則要求資料主體須受處理方式及其目的之通 知。控管者應提供資料主體任何需要之進一步資訊以確保考慮到個人 資料處理之特定情形及過程而為公平及透明之處理。再者,資料之建 檔及其建檔結果應通知資料主體。當個人資料係收集自資料主體時, 資料主體應獲告知其是否有義務提供個人資料及不提供該等資料時 之結果。該資訊得以標準化之標誌方式提供,俾提供易見、易懂且清 晰易讀之方式,並對於所欲為之處理進行有意義之概述。於標誌係以 電子方式表示時,其須得由機器辨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