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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59

(59) 為利於資料主體行使本規則之權利,應提供不同之免費管道,包 括請求之機制及(如有可能)獲得之機制,尤其是接近並更正或刪除 個人資料及行使拒絕權。控管者亦應提供電子化請求之方式,特別是 於個人資料係以電子方式處理時。控管者有義務回應資料主體之請求, 不得無故遲延且最遲於一個月內為之,並於控管者不同意該等請求時 附具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