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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58

(58) 透明原則要求任何傳達予公眾或資料主體之資訊皆須簡潔、容易 取得且容易理解,以清楚簡易之語言作成,並且適當地視覺化。該等 資訊之提供得以電子形式,例如要傳達給公眾時透過網站呈現。尤其 於行為者繁多且實務技術複雜之情形,會造成資料主體難以知悉並理 解其個人資料是否、由誰、以什麼目的被蒐集,例如網路廣告之情形。 有鑑於兒童值得特別保護,任何提供予兒童之資訊及溝通應採用兒童 易於理解之清楚簡易之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