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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53

(53) 值得受較高度保護之特殊類型個人資料,於下述情形始得處理 之,亦即:僅有基於與健康相關之目的,且基於全體人類及社會整體 之利益為達成該等目的所必要者,特別是在健康或社會照護服務及系 統之管理,包括為品質控制、管理資訊及一般國內及地方監管健康或 社會照護系統之目的管理及整合國內醫療院所之該等資料之處理,以 及為確保健康或社會照護及跨境醫療保健或健康安全之永續性、為監 控及警示目的或符合公共利益之存檔目的、科學或歷史研究或統計目 的、基於符合公共利益目的之歐盟法或會員國法以及符合公共利益在 公共衛生領域所為之研究。因此,本規則應就涉及健康之該等特殊類 型個人資料之處理,針對特殊需求,為一致性之規範,尤其是該等資 料之處理係為特定醫療相關目的,由因職業持有秘密而負法定保密義 務之人所為之者。歐盟法或會員國法應明文規定具體適當之措施,以 保障個人基本權及其個人資料。會員國應被允許維持或採用進一步規定,包括但不限於關於基因資料、生物特徵識別資訊或與健康相關資訊之個人資料處理。惟該等條款適用於該等個人資料之跨境處理時,不得妨礙個人資料於歐盟境內之自由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