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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52

(52) 於歐盟法或會員國法已有明文且有適當保護措施以保護個人資 料及其他基本權之情況下,為基於公共利益之目的,特別是在勞動法、 包括退休金及安全衛生等社會法領域、監控及警示目的、傳染病及其 他對於健康造成重大威脅之疾病預防及控制所為之個人資料處理,特 殊類型個人資料處理之禁止規定亦應允許例外。基於健康目的,包括 公共衛生及醫療保健服務之管理,特別是為確保醫療保險制度中處理 福利及服務訴求之程序的品質與效益,或是符合公共利益之存檔目的、 科學或歷史研究或統計目的,該等例外規定得以為之。為建構、行使 或防禦法律上之請求而有必要者,不問係於訴訟程序或行政程序或於 法院以外之程序,該等個人資料處理之禁止規定亦應允許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