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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51

(51) 依其本質對基本權及自由特別敏感之個人資料,因其處理過程 中可能對於基本權及自由造成顯著風險,故值得受到特別保護。該等 個人資料應包括顯示出種族或人種之個人資料,但本規則使用「種族」 乙詞並不代表歐盟承認旨於區別個別種族存在之理論。照片之處理不 應被制式化地認為係特殊類型之個人資料處理,蓋僅有在透過特殊識 別方法之處理而得獨特識別或驗證出當事人時,始得將照片涵蓋於生 物特徵識別資料的定義之下。該等個人資料不得處理,但其處理係本 規則明定之特別情況所允許,且考量到會員國法為使其與本規則規定 之適用相符以遵守其法定義務或符合公共利益執行職務或委託控管 者行使公權力而對於資料保護定有具體規範者,不在此限。除就該等 處理所定之特別要件以外,本規則所定之一般原則及其他規定亦應予 適用,尤其是涉及處理之合法性要件。為特殊類型之個人資料處理所 設一般禁止規定之例外,應予明確規定,包括:資料主體明確同意或 涉及特殊需求之資料處理,尤其是基於實現基本自由之目的而為某些組織或基金會之正當活動所為之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