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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4

(4) 個人資料之處理應為造福人類所設。個人資料保護之權利並非絕 對權;必須考慮到其在社會上之作用,依照比例原則,平衡兼顧其他 基本權。本規則尊重全部基本權,並遵守條約明訂受憲章所保障之自 由與原則,特別是尊重私人及家庭生活、住家及通訊、個人資料保護、 思想、良心及宗教自由、言論及資訊自由、營業自由、有效救濟及公 正審判之權利與文化、宗教及語言之多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