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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49

(49) 為確保網路與資訊安全而嚴格遵循必要性及合比例性之個人資 料處理(亦即,具有指定機密級別之網路或資訊系統,以防止突發事 件或違法或惡意行為危害已儲存或已傳輸之個人資料之可用性、真實 性、完整性及機密性,及危害藉由該等網路或系統、公務機關、資安 危機應變小組(CERTs)、資安事件處理小組(CSIRTs)、電子通 訊網路及服務供應商及安全技術服務供應商所提供相關服務之安全 性),構成相關資料控管者之正當利益。舉例言之,此可能包括防止 非經授權之電子通訊網路之存取及阻擋惡意程式碼之散播及阻止「阻 斷服務」攻擊及電腦及電子通訊系統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