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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46

(46) 為保護資料主體或他人生活中之重大利益所必要者,個人資料 之處理亦應被認定為合法。基於他人重大利益所為之個人資料處理, 原則上僅有當該處理明顯無法基於其他法律依據為之者始得為之。有 些處理類型得同時符合公共利益及資料主體重大利益之兩項重要理 由,舉例而言,當個人資料之處理係基於人道目的所必要者,包括監 測傳染病及其蔓延或人道救援之情況,特別是天災人禍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