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igation
GDPR > Recital 45
Download PDF

Recital 45

(45) 個人資料處理係基於控管者為遵守其法定義務所為,或係基於 公共利益為履行任務所必要,或係公務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必要者,該 處理應具備歐盟法或會員國法之依據。本規則不要求就每一個別之處 理定有具體法律規定。就控管者為遵守其法定義務所為、因公共利益 為履行任務所必要或公務機關行使公權力所必要之數個處理方式明 定其所依據之法律,可謂充分。其亦應由歐盟法或會員國法決定處理 之目的。此外,該法得具體化規定本規則關於個人資料處理之合法性 規範的一般條款、建構控管者之決定性標準、個人資料處理所涉個人 資料之類型、相關個人資料主體、得向其揭露個人資料之實體、限制 之目的、儲存期間及用以確保處理合法性與公正性之其他措施。歐盟 法或會員國法亦應決定,為公共利益執行任務或行使公權力之控管者 是否為公務機關或其他受公法所規範之個人或法人,或於其為公共利 益所為之者時,是否包括為了如公眾健康與社會保障及健康照顧服務 之管理等健康目的者、或依私法者,如職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