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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43

(43) 為確保同意係自主作成,於資料主體與控管者間有顯著失衡之 特定情況下,尤其於該控管者為公務機關且於該特定情況之整體情境 下不可能有自主同意時,個人資料處理之同意欠缺有效之合法性基礎。 於個別情況下應屬適當,卻不允許就不同個人資料處理方式為分別同 意,或同意就契約履行非屬必要,卻將契約之履行(包括服務之提供) 依存於該同意時,同意仍應推定為不具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