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vigation
GDPR > Recital 39
Download PDF

Recital 39

(39) 個人資料之任何處理應合法且公正。個人資料之蒐集、利用、 商議或其他處理應向當事人公開,且應及於該個人資料所處理或將處 理之程度。透明原則要求關於個人資料處理之任何資訊或聯繫應方便 取得、易於理解且應以清楚簡易之語言為之。透明原則尤其關注於向 資料主體公開控管者身分、其處理資料之目的及進一步資訊,用以確 保對於相關當事人為公正及透明之個人資料處理,並確保其得確認及 溝通其所被處理之個人資料之權利。當事人應獲告知有關個人資料處 理之風險、規範、保護措施及權利,以及其如何就該等處理行使其權 利。特別是,個人資料處理之特定目的應具明確性及合法性,且應於 蒐集個人資料時告確定。個人資料應適當、相關及限於其所受處理目 的之必要範圍內。尤須確保個人資料之儲存期間係在最小限度範圍內。 個人資料之處理唯有當其處理目的無法經由其他方式合理實現者始 得為之。為確保個人資料未遭留存至超過其所必要之期間,控管者應 設定個人資料銷毀之期限或定期確認之。各種合理措施應被採用以更 正或刪除不正確之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之處理應以確保其適當安全性 及保密性之方式為之,包括防止對個人資料及其處理過程所使用設備 之未經授權之接近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