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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ital 35

(35) 關於健康之個人資料應包括資料主體所揭露關於過去、現在或 未來生理或心理健康狀態而與該資料主體健康情況有關之全部資料。 其中包括在為當事人登記之過程中或為其提供依照歐洲議會及歐盟 理事會[9]所定第 2011/24/EU 號指令定義之醫療照顧服務中所蒐集之 資訊;為醫療目的特別配予當事人而用以識別該人之號碼、標誌或獨 特標識;對身體部位或組成物質(包括基因資料或生物樣本)進行測 試或檢驗所得到之資訊;及從醫生或其他醫療專業人員、醫院、醫療 裝置或體外診斷測試等獨立於資料主體以外來源所得之任何資訊,例 如:疾病、殘疾、患病風險、病史、臨床治療或該資料主體之生理狀 態或醫學狀態。

[9] Directive 2011/24/EU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9 March 2011 on the application of patients’ rights in cross-border healthcare (OJ L 88, 4.4.2011, p. 45).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UTO/?uri=OJ:L:2011:088:TOC